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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企业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条例(五)

发表时间:2019-05-28 08:43

  每个行业都会有行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安防资质也不例外,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下关于安防企业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条例,因为内容较多分成几篇为大家说清楚道明白。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安防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安防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批准由安防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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