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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新规出台,标出了哪些“安全线”?

发表时间:2026-09-11 10:57

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解锁手机、移动支付,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项技术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8日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个人信息保护标出了哪些“安全线”?
相关部门协同 力求实现全流程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同时,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从人脸识别设备的安装到图像的采集,从数据的处理、存储到数据的提供、删除,从技术应用的准度、精度到置信度阈值,从技术使用者到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征求意见稿》突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全要素监管、全流程规范。”吴沈括表示,这会提高相关业务的合规成本,也会密切相关部门的联动监管、协同监管。
据悉,网信部门将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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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关口前移 明确重点场景治理规则
近年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消费者“刷脸”入园、知名卫浴品牌被曝抓拍消费者人脸信息、售楼处普遍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等新闻引发热议。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重点应用场景,《征求意见稿》制定了专门治理规则,包括不得在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景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等。“相关规定及时回应了公众关切,也为焦点场景的合规操作提供了直接、明确的规则。”吴沈括说。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在吴沈括看来,这反映了监管机关前移治理关口、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水平的综合治理思路。
同时,他建议“进一步细化制度机制设计”,如针对重点场景中的人脸识别算法运用,引入或明确专门的合规要求;就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中的“匿名化处理”,进一步明确其实现途径和实现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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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 标出了“安全线”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介绍,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在便捷背后存在着信息泄露和个人身份被盗用的风险。本次《征求意见稿》引入单独同意原则,意味着信息处理者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授权。
王春晖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义务性与禁止性规则。前者指的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后者指的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宾馆、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限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王春晖分析,人脸识别作为一种社交属性最强、最容易采集个人信息的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更改性,一旦出现信息泄露,会对人身财产乃至公共利益带来极大危害,因此要警惕滥用人脸识别带来的隐患。
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与发展,王春晖建议,应将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更重要位置,优先考虑这项技术对法律、伦理道德与个人隐私的潜在危害,要通过立法与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来规制风险乱象,进而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向上向善、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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